(2017)浙1123执1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蓝根法、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根法,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1102号申请执行人:蓝根法,男,畲族,1963年4月4月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遂昌县妙高街道水阁路130号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1100000026109。法定代表人:王建军。蓝根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劳人仲案字第151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7)浙1123执1102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丽水意丰市政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20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马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叶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