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1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刘素香、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乡政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刘素香,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坑边股份合作经济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145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素香,女,汉族,1982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彭细坤,广东豪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登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关海权,镇长。原审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坑边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西樵村。负责人:谭全胜,社长。再审申请人刘素香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行终14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刘素香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刘素香自愿申请撤回再审申请,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素香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秦红梅审判员 方丽达审判员 付庆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肖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