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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刑初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薛兰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兰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502刑初294号公诉机关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兰云(聋哑人),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毕节市人,粮农,住毕节市七星关区。2015年6月23日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2月1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邓贵平,毕节市七星关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星检公诉刑诉(2017)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兰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兰云及其指定辩护人邓贵平,翻译人员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13时许,被告人薛兰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2路公交车从拥军路往麻园路烟厂宿舍门口行驶途中,伸手从被害人韩某背包中将一个长方形钱夹盗走,钱夹内共有人民币240元。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告人薛兰云的供述,被害人韩某的陈述,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薛兰云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有犯罪前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鉴于被告人薛兰云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现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薛兰云从轻处罚。被告人薛兰云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判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薛兰云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盗现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建议对薛兰云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薛兰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2路公交车上,将被害人韩某背包内装有现金人民币240元的钱夹盗走。后薛兰云在下车离开过程中被便衣民警抓获。案发后,薛兰云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其所盗钱夹及现金已追回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薛兰云供述:2017年2月12日下午,我因没钱买东西吃,就上了一辆2路公交车,偷了车上一个女的双肩包内的钱夹,后下车没走多远就被几个人抓住了,钱夹也被搜了出来,经清点里面共有240元钱。2、被害人韩某陈述:2017年2月12日13时许,我在毕节市七星关区拥军路站台上2路公交车去毕节职业学院,到麻园路烟厂宿舍站台后,一个同志叫我检查身上有无物品被盗,我一看手提包拉链被拉开,里面皮夹子不见了,于是我就下车,这个同志下车和另几个同志把刚下车一哑巴男子抓住,当场从其身上搜出我的钱夹。然后这几个同志就出示证件说他们是七星关区公安局便衣民警。经过清点,我被盗的钱夹有240元钱。3、抓获经过:2017年2月12日13时30分许,毕节市七星关区公安局便衣民警在2路公交车上发现薛兰云扒窃一妇女背包内的钱夹,因当时车上人多,直到薛兰云在烟厂宿舍公交站台下车后才追上去拦住盘查,当场从薛兰云身上查获一装有零散钱的红色钱包,并发现薛兰云系哑巴,之后将薛兰云移交刑侦队处理。4、指认照片:薛兰云对所盗钱夹及现金进行指认。5、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被盗钱夹及现金240元已追回发还被害人韩某。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刑事照片:扒窃现场位置及周边环境情况。7、刑事判决书及释放通知书:2015年6月23日薛兰云因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7月8日刑满释放。8、户籍证明:薛兰云符合盗窃罪年龄构成要件。本院认为,被告人薛兰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现金人民币240元,系扒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薛兰云犯盗窃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薛兰云系聋哑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所盗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未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对薛兰云从轻判处的公诉及辩护意见,以及薛兰云请求从轻判处的辩解,予以支持和采纳。同时,被告人薛兰云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判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薛兰云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薛兰云的刑期自2017年2月12日起至2017年6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军人民陪审员  钟庆芬人民陪审员  周玉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