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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6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梅与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6民初577号原告:李梅,女,汉族,1989年12月1日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克玲,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云埔工业区埔南路36号。法定代表人:肖海珊,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逸飞(公司职员),男,汉族,1987年3月13日生,住广州市海珠区。原告李梅诉被告蓝月亮(中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邢 锐人民陪审员  吴丽莉人民陪审员  张曼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