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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6执3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锦忠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锦忠,陈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6执3232号申请执行人: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德化县浔中镇浔东北路中段福万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64894909722。法定代表人:苏德胜,该联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兴,该联社员工。被执行人:郑锦忠,男,197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被执行人:陈秋娥,女,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德化县人。本院在执行德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锦忠、陈秋娥信用卡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526民45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8966.98元,利息及滞纳金3942.57元,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郑锦忠所有的闽C×××××号小车已被冻结,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变现。经查证,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钟德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炜杰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