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24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耀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耀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977号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5号301,组织机构代码66306565-7。法定代表人:崔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女,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男,女,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被告:王耀国,男,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其他情况不详。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耀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需向被告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陈 静审 判 员 张淳静人民陪审员 鲁家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宗少凯附:法律释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