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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6民初9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与游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蕲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蕲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游传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6民初968号原告: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住所地: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村*组。负责人:刘锦堂。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永明,湖北永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游传武,男,197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原告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与被告游传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撤诉。案件受理费2298元,减半收取计1149元,由蕲春县狮子镇盘龙有德碎石场负担。审判员  孟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