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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智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智勇,高志宾,高金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407号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745438-1,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胜利东路44号。法定代表人章卫忠,行长。被执行人桂智勇,男,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高志宾,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高金珠,女,196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鹰潭月湖恒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智勇、高志宾、高金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月民一初字第15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桂智勇、高志宾、高金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桂智勇、高志宾、高金珠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桂智勇、高志宾、高金珠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桂智勇、高志宾、高金珠银行存款计人民币263400.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李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