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马XX、高X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XX,高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271号之一被执行人马XX,女,户籍地西安市莲湖区,学生。2016年4月5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0日被逮捕。现在陕西省女子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高X,男,户籍地陕西省XX县,无业。2016年4月5日因本案被拘传,次日因涉嫌犯走私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在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马XX、高X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财产刑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1刑初21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被执行人马XX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被执行人高X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马XX、高X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本院刑庭就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现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马XX、高X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由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马XX、高X名下无车辆、房产及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法应终结本案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马XX、高X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271号执行案件对马XX、高X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马XX、高X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小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