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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192号XXX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XXX,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桃江县人,中专文化,经商。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X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智慧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胡彬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艾梦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X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XXX与朋友夏某某、王某某一起喝了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XXX驾车从桃江县桃花江镇华湘汽贸出发行驶至桃江县桃花江镇獭溪路华美达酒店时,被桃江县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用酒精呼吸仪前后对其进行了两次呼吸测试,检测结果分别为114mg/100ml、97mg/100ml。当日21时38分许,被告人XXX在民警陪同下在桃江县人民医院进行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XXX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8.2gm/100ml。案发后,被告人XXX于2017年3月27日被桃江县交通警察抓获。在审理中,被告人XXX对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有相关书证;证人夏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XXX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XXX实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2017年5月18日,该局经调查评估认为,被告人XXX一贯表现较好,犯罪行为及后果影响较小,评估认为其再犯罪的风险较低,生活来源及监管条件较好。建议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XXX违反国家交通管理制度,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X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XXX自愿真诚悔罪的表现,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X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智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彬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