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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民初3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秀群、吴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群,吴向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2民初3603号申请人:李秀群,女,1970年10月7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申请人:吴向伟,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申请人李秀群与被申请人吴向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鲁V×××××号小型轿车一辆。并自愿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鲁V×××××号小型轿车,期限自查封之日起两年。案件申请费320元,由申请人李秀群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丹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颖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