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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成艳春与刘庆刚、王红梅、李振东、魏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421执101号 成艳春,女性,1969年4月28日出生。 刘庆刚,男性,1974年10月29日出��,住萝北县凤翔镇;王红梅,女性,1981年2月7日出生,住共青农场;李振东,男性,1972年7月18日出生,住凤翔镇;魏延兴,男性,1980年1月6日出生,住共青农场。 本院在执行成艳春与刘庆刚、王红梅、李振东、魏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黑0421民初577号成艳春与刘庆刚、王红梅、李振东、魏延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克文 审判员  陆 勇 审判员  陈燕丽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耿 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