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3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703民初77号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幡野一寻。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汉卿,系该司员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港口二路63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孔永松。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泽强,系该司员工。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交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设备货款人民币3029595.75元、仓储费288000元、直接损失费130090元;2、判令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违约金50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10月22日,原、被告签署了《销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电梯,销售总价人民币23800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被告尚欠货款人民币3029595.75元、仓储费288000元、直接损失费130090元、违约金500000元,合共3947685.75元未付,已构成违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截至2017年5月24日尚欠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涉案货款3281052.23元、仓储费358000元(往后不再产生仓储费)及清损费130090元,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二、对于货款3281052.23元,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分期向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付款,但最迟不超过2017年8月31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付清每期货款后,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应于付款后7个工作日内向被告交付相应货物;若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按时依约付款,则其应以尚欠货款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计算违约金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三、对于清损费130090元,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上述第二条分期付款约定中支付第一期货款时一并向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四、对于仓储费358000元,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白石永灏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于2017年10月31日前向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支付;五、本案受理费38381元,减半收取19190.5元,由原告东芝电梯(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本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义务人拒不在调解协议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林俊峰人民陪审员 钟伟玲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李小红书 记 员 关冬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