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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民申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闵某1与闵某2、闵某3等遗嘱继承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闵某1,闵某2,闵某3,闵某4,闵某5,闵某6,闵某7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民申39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闵某1,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闵某2,女,1948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闵某3,男,196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闵某4,女,195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闵某5,男,195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闵某6,女,1940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闵某7,女,195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再审申请人闵某1因与被申请人闵某2、闵某3、闵某4、闵某5、闵某6、闵某7遗嘱继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25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闵某1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的裁定侵害了公民处分私有财产的权利,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范围应是具体的、确定的。本案系争的上海市国庆路XXX号底层房屋无产权证,缺乏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产权凭证以证明遗产的合法范围,仅以本案在案证据,法院无法确认诉称房屋的属性、面积等。原审裁定因此驳回闵某1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综上,闵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闵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惠开磊审 判 员  徐东明代理审判员  孙卫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