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202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黄志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202民初282号原告:黄志,男,1972年1月5日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刚,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婕,陕西希格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志与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黄志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诉至本院,现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志负担。审判员 卞金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安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