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民终2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如东县蓝绚织造厂与海门市藏羚羊布业经营部、严新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如东县蓝绚织造厂,海门市藏羚羊布业经营部,严新,李耀珍,中纺国际(南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终20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如东县蓝绚织造厂,住所地如东县。法定代表人:杨爱芹,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斌,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藏羚羊布业经营部,经营地址海门市。经营者:严新,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黄平,江苏海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新,男,1963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海门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耀珍,女,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海门市。原审被告:中纺国际(南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钮惠冲,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夏燕,江苏启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如东县蓝绚织造厂、海门市藏羚羊布业经营部因与被上诉人严新、李耀珍、原审被告中纺国际(南通)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门市人民法院(2015)门工商初字第000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海门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如东县蓝绚织造厂、海门市藏羚羊布业经���部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76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张志刚代理审判员 陈燮峰代理审判员 顾 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滢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