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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刑初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马某甲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刑初533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甲。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7]5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甲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日深夜,被告人马某甲尾随被害人李某至本区南桥镇菜场路、航南公路南侧约30米处,用左胳膊勒住李某的脖子、右手从领口伸入摸其胸部,后因被害人李某反抗、呼救而逃逸。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甲无视国家法制,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马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妇女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甲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3日起至2017年9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国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