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5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与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596-1号原告: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法定代表人:郑继,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入凡,四川海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法定代表人:张钢,经理。原告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威远至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02元,减半收取计901元,诉讼保全费821元,合计1722元,由原告自贡鼎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