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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广东与张胜来、叶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广东,张胜来,叶文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5民初664号原告:郑广东,男,196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斌,福建嘉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胜来,男,1966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叶文莉,女,196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郑广东与被告张胜来、叶文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郑广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郑广东以拟通过其它方式另行主张权利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广东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郑广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颜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施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