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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昕辉与被告陈雷、陈国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昕辉,陈雷,陈国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247号原告:张昕辉(反诉被告),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心,黑龙江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雷(反诉原告),男,198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被告:陈国成,男,195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警察,住齐齐哈尔市。原告张昕辉与被告陈雷、陈国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昕辉(反诉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冰心,被告陈雷(反诉被告)、陈国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昕辉(反诉被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雷、陈国成支付原告张昕辉剩余装修款115,0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陈雷、陈国成承担。原告张昕辉与被告陈雷于2014年9月24日签订装修施工协议,被告陈雷雇佣张昕辉对位于建华区玉坤东小区车辆及建厂集资楼1-2层8号楼名为冰岛生态餐饮娱乐会所进行装修,装修结束后,被告陈雷分别于9月24日、10月15日、10月30日付款合计255,000.00元,剩余装修款至今没有支付给原告张昕辉,被告陈雷以原告张昕辉到期未完工为由和损坏先期装修设施为由,扣除了剩余的115,000.00元,原告认为原告在装修过程中并没有造成如此大的损失。况且,原告后期之所以没有进行后期装饰是因为被告陈雷一直不支付装修款,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进行协商无果。陈国成为冰岛娱乐音乐会所的实际经营者和管理者,冰岛娱乐音乐会所的所有财务开销均由被告陈国成负责管理。被告陈雷辩称,对原告起诉事实有异议,当时双方签署了合同,有装修保证金,当时双方没有谈扣除保证金的事,后期产生问题是因为涉及到房屋损害及物品损坏,所以后期原、被告双方达成共识将保证金扣除。原告张昕辉造成的损失远远超出了115,000.00元,双方存在装修施工协议,因原告的装修存在问题,所以有115,000.00元的装修款没有给付。被告陈雷(反诉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张昕辉承担违约赔偿金148,0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张昕辉承担在装修期间给反诉原告陈雷造成的物品损失70,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反诉被告张昕辉承担。被告陈国成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违约的是原告张昕辉。合同是原告张昕辉和被告陈雷签订的,与被告陈国成无关,被告陈国成并未参与娱乐会所的经营。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9月24日,原告张昕辉与被告陈雷签订装修施工协议,协议约定:施工地点为建华区玉坤东小区车辆及建厂集资楼1-2层8号楼。施工日期为2014年9月24日—2014年11月8日,工期45天(到期未完工每超过一天按照工程总造价1%扣除乙方工程款)。工程造价370,000.00元。原告张昕辉于2014年11月28日撤出施工现场。被告陈雷剩余115,000.00元装修款未付。诉讼期间,原告张昕辉申请对位于建华区玉坤东小区车辆及建厂集资楼1-2层8号楼物品损害价值进行评估鉴定。齐齐哈尔市中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鉴定意见为:被鉴定物位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玉坤小区集资楼1-2层8号楼物品损害,评估鉴定损失价值为5867.61元。张昕辉支付鉴定费1500.00元。鉴定意见原告张昕辉未申请作为证据出示。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张昕辉与被告陈雷签有装修施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已实际履行,双方对欠装修款事实及数额无异议,被告应该按照工程造价支付工程款,未全额支付的,构成违约。故原告张昕辉(反诉被告)主张的装修款应予支持。因证据不充分,本院无法认定被告陈国成应对本案承担责任。因约定工期为2014年9月24日至2014年11月8日,原告张昕辉实际撤出时间为2014年11月28日,故陈雷(反诉原告)反诉主张的违约金,应按照工期延误的违约金条款计算。反诉原告陈雷请求的物品损失费,因未提供充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雷(反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昕辉(反诉被告)装修款115,000.00元;二、原告张昕辉(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陈雷(反诉原告)违约金74,000.00元;三、驳回反诉原告陈雷其他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00元,由被告陈雷负担。反诉费2285.00元由原告张昕辉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福龙人民陪审员  周 晶人民陪审员  王兰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