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81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山西金盛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金盛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781执12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金盛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长风街131号华德中心广场B座2111室。法定代表人:张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宋古乡花园村。山西金盛长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介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216676元、案件受理费2275元及相应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12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青云集团有限公司暂无执行能力,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介休市人民法院(2015)介商初字第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它条件成就,再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吉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任润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