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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1-03

案件名称

贺长发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长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p t ” > 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83刑初22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长发,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河北省迁安市。2010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7日被迁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逮捕。现押迁安市看守所。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公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长发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某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长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贺长发将王某停放在迁安市太平庄乡小花浴池门口处的一辆型号为110ZH蓝色铃木牌助力三轮摩托车盗走。2017年2月15日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现被盗摩托车已起出并发还失主。2017年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贺长发将崔某停放在迁西县罗家屯乡新天地手机店门口处的一辆型号为HJ110-6黑色豪爵牌弯梁摩托车盗走。2017年2月15日经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56元。现被盗摩托车已起出并发还失主。综上,被告人贺长发盗窃作案2起,涉案价值人民币6976元。另查明,2010年9月9日被告人贺长发因犯盗窃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2016年6月27日被告人贺长发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7月25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贺长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失主王某、崔某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盗物品照片,迁安市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迁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长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长发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贺长发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贺长发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长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王子良审判员徐富审判员于鹏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刘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