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刑更1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杰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杰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刑更1105号罪犯张杰,男,1997年2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北江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2015)东一法少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杰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1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北江监狱以罪犯张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假释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并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提讯了该犯,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杰在本次考核期间(2015年6月18日至2017年2月1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嘉奖19次。2017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1月获得表扬;2016年7月获得表扬;2017年1月获得表扬);2017年2月获得生产记功。2015年12月30日因违反其他生活规范被扣1分。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执行完毕。社区矫正机构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司法局于2016年12月14日出具了《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该犯适合进行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假释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假释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杰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3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循审判员 赖洁华审判员 钟素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