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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2民辖终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杜瑶、吴红梅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瑶,吴红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2民辖终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瑶,女,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红梅,女,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上诉人杜瑶因与吴红梅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202民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杜瑶上诉称,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该还款协议内容不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使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的住所地位于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根据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原则,本案应由抚顺市新抚区法院管辖。吴红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该案协议管辖合法有效,原审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杜瑶的上诉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邹学博审判员  李庆斌审判员  秦华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一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