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孙海霞、顾建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海霞,顾建威,王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7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孙海霞,女,汉族,1977年8月8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顾建威,男,汉族,1989年4月1日出生,住太康县。被执行人王白峰,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太康县。本院在执行孙海霞与顾建威、王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上了黑名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起诉审理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白峰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及被执行人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太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豫1627民初29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