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张欣宇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欣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5刑初10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欣宇,男,1984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案发前系中国移动员工,因涉嫌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6年11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12月9日被逮捕,2017年5月12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金银江,北京康达(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7〕9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欣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欣宇于2013年至2016年间,先后利用担任中国移动公司职工负责基站选址会审的职务便利,分多次收受七家客户单位工作人员给予的好处费总计人民币40余万元及紫砂壶1个、三星NOTE手机1部。其中,北京××通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王×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6万元;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项目经理王××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9万元;北京××××通信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8万元及面值总计人民币2000元的购物卡;北京××××信息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陈××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及紫砂壶1个、三星NOTE手机1部;北京××××通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业务经理赵××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5万元;北京××××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苏×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5万元;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欣宇于2016年11月22日被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张欣宇所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适用缓刑。被告人张欣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已签字具结。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欣宇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在案的人民币七十五万元,其中四十五万二千元予以没收,余款二十九万八千元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在案的苹果牌移动电话机二部,发还被告人张欣宇。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齐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