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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执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严玉华与梁书斌、刘泽贵、沙坪坝区梁书斌餐馆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玉华,梁书斌,刘泽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097号申请执行人:严玉华,女,196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沙坪坝区梁书斌餐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梁书斌,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梁书斌,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刘泽贵,男,1978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中江县。本院在执行严玉华与沙坪坝区梁书斌餐馆、刘泽贵、梁书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5月24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人货款4481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并应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09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代理审判员  彭 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