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4民初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与蚌埠市淮上区海维玩具商行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淮上区海维玩具商行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4民初937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广东咏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大道北193号新达城南塔办公楼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51090078L。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职务: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居永和,北京市大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英,女,198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市场部员工。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海维玩具商行,经营场所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大道3333号义乌国际商贸城二层E区*********号。经营者:迟海维,男,196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蚌埠市淮上区海维玩具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经实际支付,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蒋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孔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