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财保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合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合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财保145号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17103212XB。法定代表人汪海涛。董事长职务。住所地:兰考县中原路**号。被申请人赵合地,男,196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兰考县。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赵合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赵合地名下的在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744975股的股权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兰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赵合地名下的在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744975股的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邵长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毕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