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1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黄胜光非法拘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胜光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559号罪犯黄胜光,男,196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10日作出(2011)温鹿刑初字第13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胜光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撤销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991)西中法刑监字第349号对罪犯黄胜光假释的裁定,与原判抢劫罪、流氓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二十一天,剥夺政治权利六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六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四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5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黄胜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黄胜光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内获得三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胜光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胜光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至2018年2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革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钱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