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2民初1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董怀忠与徐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怀忠,徐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1197号原告:董怀忠,男,195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荣根,江苏博士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浩,江苏博士达(镇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文杰,男,1991年9月27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正东路35号。负责人:杨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阳,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怀忠诉被告徐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怀忠撤回对徐文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市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董怀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