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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8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摄乐村南国商业街6号。被执行人:张强,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南下庄矿居民。本院在执行(2017)晋1082执7号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晋108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