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2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张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2执4号申请执行人: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太原市尖草坪区柴村街办摄乐村南国商业街6号。被执行人:张强,男,1986年6月7日生,汉族,山西省霍州市南下庄矿居民。本院在执行(2017)晋1082执7号山西三力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2016)晋1082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张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张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行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集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国忠审判员 蔡 军审判员 武平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