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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3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宫曙红与林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曙红,林世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1521号原告:宫曙红,男,汉族,住莱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文政,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世龙,男,汉族。原告宫曙红与被告林世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宫曙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林世龙偿还宫曙红借款24000元;2、林世龙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宫曙红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3、诉讼费由林世龙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5月8日,林世龙向宫曙龙借款24000元,并未宫曙红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了利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宫曙红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宫曙红提供的林世龙的联系方式和送达地址均无法送达,宫曙红也未于本院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林世龙其他联系方式或确切地址,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宫曙红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宫曙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佳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綦桂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