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谈兴智与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兴智,刘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97号原告:谈兴智,男。被告:刘国民,男。原告谈兴智与被告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谈兴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谈兴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兴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谈兴智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陈俊广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