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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谈兴智与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兴智,刘国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197号原告:谈兴智,男。被告:刘国民,男。原告谈兴智与被告刘国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谈兴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谈兴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兴智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谈兴智负担。审 判 长  李永忠审 判 员  陈俊广人民陪审员  刘小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刘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