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5执字第1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廖秀爱、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廖秀爱,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王彦虎,唐宝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5执字第1492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中路276号111房。法定代表人:朱江炜。被执行人:廖秀爱,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被执行人: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虎。被执行人:王彦虎,男,汉族,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被执行人:唐宝文,男,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桂阳县。原告广州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廖秀爱、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王彦虎、唐宝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清远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清仲字第228号民事裁决书。权利人富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廖秀爱、王彦虎、唐宝文、广州潮力休闲有限公司腾空广州市海珠区276号303房屋并支付场地占用费、物业管理费、律师费、仲裁费及迟延履行金共计1319195.78元,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撤销案件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05执字第1492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存锦审判员 陈艳玫审判员 李 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