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执恢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申请人吕兵道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兵道,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恢197号申请人吕兵道,男,196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六合区。申请人吕兵道与被执行人李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4)六程民初字第8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因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16年7月8日裁定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方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4日撤销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执行笔录、和解协议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执行程序应当终结。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有权在申请执行的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晓彬审 判 员 徐 伟审 判 员 王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审判员 黄 晨书 记 员 陈梦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