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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6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贺与斯琴巴特尔、阿拉坦高娃、乌兰巴拉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贺,斯琴巴特尔,阿拉坦高娃,乌兰巴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6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马贺,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男,1977年5月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阿拉坦高娃,女,1979年5月24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被执行人:乌兰巴拉,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贺与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阿拉坦高娃、乌兰巴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726民初57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阿拉坦高娃、乌兰巴拉给付欠款1050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审查执行。在执行中,依法裁定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斯琴巴特尔的禁牧款收入,直至扣完执行标的140500元及执行费2008元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内0726民初5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哈   申审判员 苏日嘎拉图审判员 格日乐图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套 力 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