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怀玉与祁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怀玉,祁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498号原告钟怀玉,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岷阳镇洮珠村四社。被告祁张明,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清水乡一心村祁家山社。原告钟怀玉与被告祁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怀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怀玉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0由原告钟怀玉负担。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鸿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