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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6民初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钟怀玉与祁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怀玉,祁张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6民初498号原告钟怀玉,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岷阳镇洮珠村四社。被告祁张明,男,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清水乡一心村祁家山社。原告钟怀玉与被告祁张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怀玉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钟怀玉申请撤诉,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怀玉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80由原告钟怀玉负担。审判员  吕天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寇鸿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