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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民初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重庆市聚能线缆有限公司、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聚能线缆有限公司,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江荣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91民初407号申请人:重庆市聚能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壁山区来凤街道和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68930312C。法定代表人:朱华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秦睿麟,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文华,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学院五路以南、学苑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779753874。法定代表人:江荣生。被申请人:江荣生,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申请人重庆市聚能线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江荣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市聚能线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江荣生价值200629.28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市聚能线缆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西重科机械有限公司、江荣生银行存款200629.2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黄文亮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人民陪审员  万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