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3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晓东与靳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晓东,靳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3民初1232号原告:陈晓东,男,出生于1987年9月14日,汉族,住河南省新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卿,郑州市新密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靳艳萍,女,出生于1982年9月2日,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原告陈晓东诉被告靳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告的相关财产。原告陈晓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俊卿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靳艳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5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2%,并承诺三个月内将借款全部付清。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靳艳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陈晓东现金130000元。该款经原告催要,被告没有偿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中未约定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靳艳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晓东借款130000元;二、驳回原告陈晓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保全费1320元,由被告靳艳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通过本院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从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逾期则不再执行。审 判 长 王建生人民陪审员 裴建华人民陪审员 姚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