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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建勇、沈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勇,沈银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981号申请人:王建勇,男,1972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申请人:沈银新,男,1971年6月5日生,汉族,潍坊市寒亭区农业发展银行职工。申请人王建勇与被申请人沈银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沈银新的工资收入103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沈银新的银行存款1030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长  张士群审判员  董海伟审判员  张 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牟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