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建坤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李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保47号申请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肃宁县。法定代表人贺国英,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李建坤,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黑龙江省铁力市.申请人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李建坤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04民初6022号之一、(2016)黑0104民初60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于2017年3月2日立案,于2017年3月3日开始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执行措施现已实施完毕。执行中,本院依法预查封被申请人李建坤位于山东省龙口市房屋产,冻结担保人任晓明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银行存款20万元。经执行,担保财产及被保全财产已于2017年3月30日依法查封,案件现已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实施完毕,案件符合保全事项已全部实现的法定结案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04民初6022号之一、(2016)黑0104民初602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冲审判员 徐学锋审判员 刘德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执行员 杨占东书记员 黄 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