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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杨凯与杨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凯,杨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59号原告李杨凯(曾用名李阳凯),男,48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礼州镇。被告杨国远,男,55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樟木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凯诉被告杨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凯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