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李杨凯与杨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凯,杨国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59号原告李杨凯(曾用名李阳凯),男,48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礼州镇。被告杨国远,男,55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四川省西昌市樟木箐乡。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杨凯诉被告杨国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杨凯撤回起诉。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黄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