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81行审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开封市鼓楼建筑工程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开封市鼓楼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81行审131号申请执行人: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马朝杰,局长。委托代理人:秦松坡,该局稽查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刘治军,该局稽查大队副队长。被申请执行人:开封市鼓楼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宝辉。企业营业地址:开封市西坡西街1号。偃师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申请执行其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偃建罚决字(2016)第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符合行政合法性要求,具备行政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准予强制执行。二、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缴纳罚款5000元。2、缴纳申请执行费。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绍芬审 判 员 :张惠玲人民陪审员 :任丽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常景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