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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4民初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张庆虎与曹柔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虎,曹柔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4民初2433号原告:张庆虎,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曹柔胜,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原告张庆虎与被告曹柔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虎撤回对被告曹柔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庆虎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汪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宛海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