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3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刑二庭申请执行王兴达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309号被执行人王兴达,男,199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兴达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2017)豫0105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认定:被告人王兴达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考虑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2017年4月18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将追缴涉案赃款、赃物部分移送执行。经查找,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0105执530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的,应及时予以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 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