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佟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463号原告:佟某,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市民。被告:王某,男,45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佟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