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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30民初2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佟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某,王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30民初2463号原告:佟某,男,1960年2月28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市民。被告:王某,男,45岁,汉族,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佟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佟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佟某负担。审判员  李仕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田金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