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卢航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卢航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被执行人卢航艺,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周国谋,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兰克松,男,198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洛满镇。本院在执行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卢航艺、周国谋、兰克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兰克松名下登记的一辆长安牌小型汽车(车牌号为桂B×××××)现已查封但下落不明,此外,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61600.93元及利息。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