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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2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王珍叶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王珍叶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89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珍叶。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告唐王珍叶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透支本金4940.99元,并支付因逾期还款而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至全额还款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2年2月3日在原告处办理了中国农业金穗贷记卡一张,卡号:62×××90,至起诉之日尚欠原告本金4940.99元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滞纳金和超限费等,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住址,也无法找到被告,因此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京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