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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1民初9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许武森与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当涂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武森,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当涂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1民初925号原告:许武森,男,1963年4月8日出生,汉族,从事建筑行业,住当涂县。委托代理人:李新生,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注册地当涂县姑孰镇,住所地马鞍山市雨山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21791883849D。法定代表人:齐金信,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齐鹏,该公司员工,男,1979年7月2日出生,住马鞍山市。被告:当涂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住所地当涂县姑孰镇松塘社区。法定代表人:夏重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孙应金,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会军,安徽姑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武森与被告安徽围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当涂县现代农业示范区管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许武森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武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武森撤诉。案件受理费5831元,由原告许武森负担。审判员  刘民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韩 晶 微信公众号“”